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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工業(yè)鍋爐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

分類:產業(yè)市場 > 標準規(guī)范    發(fā)布時間:2019年9月12日 9:48    作者:    文章來源:生態(tài)環(huán)境部

  日前,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印發(fā)《工業(yè)鍋爐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工業(yè)鍋爐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
 
  1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鍋爐排污單位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本標準可作為以煤、油、氣和生物質成型燃料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等鍋爐排污單位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排污許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等的鍋爐選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時,可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879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327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598危險廢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一般工業(yè)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轉移聯(lián)單管理辦法》(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關于發(fā)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huán)規(guī)大氣〔2017〕2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污染防治可行技術availabletechniquesof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
 
  根據我國一定時期內環(huán)境需求和經濟水平,在鍋爐污染防治過程中綜合采用污染預防技術、污染治理技術和環(huán)境管理措施,使污染物排放濃度穩(wěn)定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要求且已實現規(guī)模應用的技術。
 
  4熱力生產工藝與污染物產生
 
  4.1熱力生產工藝
 
  4.1.1鍋爐熱力生產工藝主要包括燃燒系統(tǒng)、貯存系統(tǒng)、制備與輸送系統(tǒng)、輔助系統(tǒng)和污染防治系統(tǒng)等。典型鍋爐熱力生產工藝流程圖參見附錄A。
 
  4.1.2燃燒系統(tǒng)按照燃燒方式可分為層燃爐、流化床爐和室燃爐;貯存系統(tǒng)主要包括燃料料倉/儲罐、燃料堆場、粉煤灰?guī)?、脫硫副產物庫、灰渣場等;制備與輸送系統(tǒng)主要包括燃料制備裝置、燃料上料裝置、燃料輸送裝置等;輔助系統(tǒng)主要包括軟化水制備系統(tǒng)和冷卻水系統(tǒng);污染防治系統(tǒng)主要包括煙氣、廢水、噪聲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系統(tǒng)等。
 
  4.1.3燃料主要包括煤、油、氣、生物質成型燃料等。
 
  4.1.4鍋爐熱力生產工藝過程中使用的化學藥劑主要包括脫硫劑(石灰石、石灰、氧化鎂、氫氧化鈉、碳酸鈉等)、脫硝還原劑(尿素、氨水等)、水處理藥劑(混凝劑、助凝劑、絮凝劑等)等。
 
  4.2污染物產生
 
  4.2.1廢氣污染物主要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其中顆粒物主要產生于燃燒系統(tǒng)、貯存系統(tǒng)、制備與輸送系統(tǒng);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產生于燃燒系統(tǒng)。
 
  4.2.2廢水按來源可分為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產廢水主要為濕法脫硫廢水和軟化水再生廢水等。
 
  4.2.3固體廢物主要包括飛灰、爐渣、脫硫副產物、廢棄濾袋和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等一般固體廢物,及廢催化劑、失效的水處理用離子交換樹脂等危險廢物。
 
  4.2.4噪聲主要來源于燃料加工設備(磨煤機等)、工藝輔料制備(破碎機等)、污染治理(風機、泵等)以及物料運輸(皮帶輸送機)等。
 
  5污染預防技術
 
  5.1清潔燃料替代
 
  5.1.1鍋爐排污單位宜選用符合國家、行業(yè)、地方相關質量標準的低硫分、低灰分燃料,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qū)內的鍋爐,不得使用列入《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燃料。
 
  5.1.2根據不同地方的清潔燃料供應情況,鍋爐排污單位應按照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宜生物質則生物質的原則,有序推進清潔能源替代。
 
  5.2低氮燃燒技術
 
  5.2.1低氮燃燒技術主要包括低氮燃燒器(擴散式燃燒器和預混式燃燒器)、爐膛整體空氣分級燃燒、煙氣再循環(huán)等技術,具有投資費用低、運行簡單、維護方便等特點。采用該技術時,應注意一氧化碳排放問題。
 
  5.2.2低氮燃燒器技術普遍適用于室燃爐,根據燃燒方式可分為擴散式燃燒器和預混式燃燒器。
 
  5.2.2.1擴散式燃燒器通過物理結構的優(yōu)化以實現空氣和燃料分層、分階段送入爐膛,擴大燃燒區(qū)域、降低火焰溫度,減少氮氧化物生成。采用擴散式燃燒器的燃煤、燃油和燃天然氣鍋爐氮氧化物產生濃度可分別低至200~600mg/m3、200~400mg/m3、60~200mg/m3。
 
  5.2.2.2預混式燃燒器適用于燃氣鍋爐,根據降氮原理的不同可分為貧燃預混與水冷預混燃燒器。貧燃預混燃燒器是利用高過量空氣降低火焰溫度,同時采用金屬纖維等結構分割火焰,穩(wěn)燃的同時可使溫度分布均勻,減少氮氧化物生成。以天然氣為燃料時預混燃燒器的氮氧化物產生濃度可低至15~80mg/m3。水冷預混燃燒器采用間接冷卻的方式將火焰根部的熱量從3高溫區(qū)帶走,降低預混火焰高溫,減少氮氧化物生成,以天然氣為燃料時水冷預混燃燒器的氮氧化物產生濃度可低至15~50mg/m3。
 
  5.2.3爐膛整體空氣分級燃燒技術適用于層燃爐和燃煤室燃爐,通過分層布置的燃燒器將燃燒所需空氣逐級送入燃燒火焰或火床中,使燃料在爐內分級分段燃燒,減少氮氧化物生成,產生濃度可低至300~800mg/m3。
 
  5.2.4煙氣再循環(huán)技術適用于層燃爐和燃氣室燃爐,通過將爐膛出口的低溫煙氣作為惰性吸熱工質引入火焰區(qū),降低火焰區(qū)的溫度和燃燒區(qū)的氧含量,減緩燃燒熱釋放速率,從而抑制氮氧化物生成。該技術通常與其他低氮燃燒技術結合使用。
 
  5.3爐內脫硫技術
 
  通過合理匹配吸收劑噴射區(qū)域溫度、鈣硫比、吸收劑粒徑等參數,爐內脫硫效率可達50%;當燃用硫分不大于0.5%的煤時,爐膛出口二氧化硫濃度可低至400mg/m3。該技術多用于流化床鍋爐,與爐外濕法或煙氣循環(huán)流化床法脫硫系統(tǒng)相結合。投資成本相對較低,配置簡潔、能耗低、占用空間?。淮嬖诮档湾仩t熱效率、增加爐膛磨損、鈣硫比大、運行物耗較高等問題。
 
  6污染治理技術
 
  6.1煙氣污染治理技術
 
  6.1.1一般規(guī)定
 
  6.1.1.1燃煤鍋爐宜采用袋式除塵、電除塵、電袋復合除塵等技術實現顆粒物達標排放。燃油鍋爐和燃氣鍋爐爐膛出口顆粒物濃度不達標時,宜采用袋式除塵技術實現達標排放。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宜采用機械除塵+袋式除塵技術實現顆粒物達標排放。
 
  6.1.1.2燃煤鍋爐宜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濕法、氧化鎂法、鈉堿法和煙氣循環(huán)流化床法脫硫技術實現二氧化硫達標排放。鍋爐排污單位有穩(wěn)定廢堿來源(如堿性廢水等)的宜選擇“以廢治廢”的煙氣脫硫方式實現二氧化硫達標排放。燃油鍋爐、燃氣鍋爐和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二氧化硫排放不達標時,可參考燃煤鍋爐選擇煙氣脫硫技術。
 
  6.1.1.3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宜優(yōu)先采用低氮燃燒技術,若不能實現達標排放,應結合煙氣脫硝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6.1.1.4鍋爐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控制宜采用協(xié)同治理技術,若不能實現達標排放,應采用爐內添加鹵化物或煙道噴入活性炭吸附劑等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6.1.2顆粒物治理技術
 
  6.1.21袋式除塵技術
 
  通過合理選擇濾料種類、過濾風速等參數,實現除塵效率不小于99%。當采用常規(guī)針刺氈濾料,過濾風速宜不大于1.0m/min時,顆粒物排放濃度可低至30mg/m3以下;當過濾4風速宜不大于0.9m/min時,顆粒物排放濃度可低至20mg/m3以下。當采用高精過濾濾料,過濾風速宜不大于0.8m/min時,顆粒物排放濃度可低至10mg/m3以下。當處理煙氣循環(huán)流化床法脫硫后的高粉塵濃度煙氣時,過濾風速宜不大于0.7m/min。該技術基本不受燃燒煤種、煙塵比電阻和煙氣工況變化等影響,運行溫度應高于酸露點10~20°C;燃煤層燃爐和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宜設置必要的保護措施,降低濾袋燒毀風險;系統(tǒng)阻力相對較大、占地面積小、投資成本相對較小。
 
  6.1.2.2干式電除塵技術
 
  通過合理設計煙氣流速、比集塵面積等參數,實現除塵效率90%~99.8%;當比集塵面積不小于100m2/(m3/s)時,顆粒物排放濃度可達50mg/m3以下;當比集塵面積不小于110m2/(m3/s)時,顆粒物排放濃度可達30mg/m3以下。該技術適用于比電阻在1×104~1×1011Ω·cm之間的燃煤鍋爐顆粒物脫除,對高鋁、高硅等高比電阻粉塵以及細顆粒物脫除效果較差;系統(tǒng)阻力小、占地面積和投資成本大。
 
  6.1.2.3濕式電除塵技術
 
  通過合理設計煙氣流速、比集塵面積等參數,實現除塵效率60%~80%,脫硫后采用該技術顆粒物排放濃度可低至10mg/m3以下;該技術分為板式濕式電除塵技術和蜂窩式濕式電除塵技術,適用于濕法脫硫后煙氣深度凈化,可有效去除細顆粒物及濕法脫硫后煙氣中夾帶的液滴,并能高效協(xié)同脫除SO3、汞及其化合物等;系統(tǒng)阻力相對較小、占地面積小、投資成本大。
 
  6.1.2.4電袋復合除塵技術
 
  通過合理選擇濾料種類和合理設計過濾風速及電區(qū)比集塵面積等參數,實現除塵效率不小于99%;當采用常規(guī)針刺氈濾料,顆粒物排放濃度可低至20mg/m3以下;當采用高精過濾濾料,顆粒物排放濃度可低至10mg/m3以下。該技術適用于燃煤鍋爐煙氣顆粒物的脫除,具有袋式除塵和干式電除塵的優(yōu)點,濾袋使用壽命長,對難荷電顆粒物、細顆粒物及高比電阻粉塵脫除效果佳;系統(tǒng)阻力、占地面積和投資成本均相對較大。
 
  6.1.3二氧化硫治理技術
 
  6.1.3.1石灰石/石灰-石膏濕法脫硫技術
 
  采用石灰石或石灰的漿液作為脫硫劑,通過控制塔內煙氣流速、鈣硫摩爾比和液氣比等參數,實現脫硫效率90%~99%。采用該技術,當入口二氧化硫濃度不超過3500mg/m3時,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可達35~200mg/m3。該技術適用于各種燃料、爐型和容量的鍋爐煙氣二氧化硫治理,煤種、負荷變化適應性強,對顆粒物和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有協(xié)同治理效果,需考慮脫硫廢水和脫硫副產物的處理和處置;系統(tǒng)阻力、占地面積和投資成本均相對較高。
 
  6.1.3.2氧化鎂法脫硫技術
 
  采用氧化鎂熟化形成的氫氧化鎂漿液作為吸收劑,通過控制塔內煙氣流速、鎂硫摩爾比、液氣比等參數,實現脫硫效率90%~99%。采用該技術,當入口二氧化硫濃度不超過3500mg/m3時,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可達35~200mg/m3。該技術適用于各種燃料、爐型和容量的鍋爐煙氣二氧化硫治理,對煤種、負荷變化適應性強,需考慮脫硫廢水處理和脫硫副產物的資源化利用;系統(tǒng)阻力、占地面積小和投資成本相對較低,吸收劑消耗成本相對較高。
 
  6.1.3.3鈉堿法脫硫技術
 
  采用鈉基物質(氫氧化鈉、碳酸鈉等)作為吸收劑,通過控制塔內煙氣流速、反應摩爾比、液氣比等參數,實現脫硫效率90%~99%。采用該技術,當入口二氧化硫濃度不超過4500mg/m3時,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可達35~200mg/m3。該技術適用于各種燃料、爐型和容量的鍋爐煙氣二氧化硫治理,吸收劑反應活性高,存在系統(tǒng)腐蝕問題,需采用高效除霧器解決排放煙氣易攜帶可溶鹽的問題;系統(tǒng)阻力、占地面積和投資成本相對較低,吸收劑消耗成本相對較高。
 
  6.1.3.4煙氣循環(huán)流化床法脫硫技術
 
  采用鈣基吸收劑,通過控制鈣硫摩爾比、煙氣停留時間等參數,實現脫硫效率85%~95%。采用該技術,當入口二氧化硫濃度不超過3000mg/m3時,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可達35~200mg/m3。該技術適用于燃用中、低硫煤的燃煤鍋爐或已配套爐內脫硫的燃煤流化床鍋爐,煙囪無需特殊防腐,耗水量較少;脫硫副產物中亞硫酸鈣含量較高,綜合利用受到一定限制;系統(tǒng)阻力和占地面積大,投資成本和吸收劑成本大。
 
  6.1.4氮氧化物治理技術
 
  6.1.4.1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脫硝技術
 
  以氨水、尿素等作為脫硝還原劑,在催化劑作用下,通過合理設計氨氮摩爾比、催化劑活性、催化劑層數等參數,實現脫硝效率50%~90%。采用該技術,當入口氮氧化物濃度不超過500mg/m3時,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可達30~150mg/m3。該技術脫硝催化劑形式主要為蜂窩式或板式,脫硝效率相對較高,負荷適應性強;系統(tǒng)阻力相對較大,占地面積大,投資成本和運行成本相對較大;應控制氨逃逸質量濃度低于2.5mg/m3和SO2/SO3轉化率低于1%。
 
  6.1.4.2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SNCR)脫硝技術
 
  以氨水、尿素等作為脫硝還原劑,通過選擇合理反應溫度區(qū)域、氨氮摩爾比等參數,實現脫硝效率20%~70%。該技術應用于層燃爐和室燃爐,脫硝效率可達20%~40%;采用該技術,當入口氮氧化物濃度不超過500mg/m3時,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可達125~400mg/m3;該技術應用于流化床鍋爐,脫硝效率可達40%~70%;采用該技術,當入口氮氧化物濃度不超過500mg/m3時,氮氧化物排放濃度50~200mg/m3。該技術適用于燃煤和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占地面積小,投資成本和運行成本相對較小;應控制氨逃逸質量濃度低于8mg/m3。66.1.4.3SNCR-SCR聯(lián)合法脫硝技術以氨水或尿素等作為脫硝還原劑,通過選擇合理反應溫度區(qū)域、氨氮摩爾比、催化劑活性、催化劑層數等參數,實現脫硝效率50%~87.5%,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可達50~150mg/m3。該技術適用于燃煤和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系統(tǒng)阻力和占地面積大,投資成本和運行成本介于SNCR和SCR之間,噴氨精確度要求高,催化劑磨損較大;應控制氨逃逸質量濃度低于3.8mg/m3、SO2/SO3轉化率低于1%。
 
  6.2水污染治理技術
 
  6.2.1主要生產廢水處理技術
 
  6.2.1.1脫硫廢水處理
 
  脫硫廢水具有懸浮物濃度高、COD高、pH呈酸性等特點。脫硫廢水通過中和、沉淀處理,經絮凝、澄清、濃縮等處理達標后排放或回用;脫硫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經脫水后按相關要求處理處置。
 
  6.2.1.2軟化水再生廢水處理
 
  軟化水再生廢水為濃鹽水,可采用酸堿中和方法處理達標后排放或回用。
 
  6.2.2生產廢水集中處理技術
 
  該技術將脫硫廢水、軟化水再生廢水等各種生產廢水收集貯存,通常采用凝聚澄清、過濾和生化處理法等集中處理達標后排放或回用。
 
  6.2.3生活污水處理技術
 
  該技術通常采用化糞池處理后排入城鎮(zhèn)污水集中處理廠,也可采用生化處理系統(tǒng)處理達標后排放或回用。
 
  6.3噪聲治理技術
 
  6.3.1消聲器消聲器是一種既能允許氣流通暢通過,又能有效衰減聲能量的裝置。可有效降低空氣動力性噪聲,降噪水平約15~25dB(A)。消聲器適用于各類風機和磨煤機排氣口噪聲的控制,消聲器宜裝設在靠近聲源處。
 
  6.3.2隔聲隔聲是為了控制空氣聲的傳播,利用墻體、門窗、隔聲罩、屏等構件,使噪聲在傳播途徑中受到阻擋,從而得到降低的過程。隔聲可阻擋噪聲的傳播,對固定噪聲源常用隔聲罩進行隔聲處理,全封閉隔聲罩降噪水平可達到30dB(A)以上。隔聲罩適用于泵類等設備噪聲的控制。
 
  6.3.3吸聲7吸聲是為了減少聲音在室內空間的反射,降低混響。對于常規(guī)車間廠房,吸聲降噪效果為3~5dB(A);對于混響嚴重的車間廠房,吸聲降噪效果為6~9dB(A);對于幾何形狀特殊(有聲聚焦、顫動回聲等聲缺陷)、混響極為嚴重的車間廠房,吸聲降噪效果一般可達到10~12dB(A)。
 
  6.3.4減振減振是為了減少機械振動對機器、結構或儀表設備正常工作的影響而采取的措施。設備安裝時,在基座下設置減振基礎,可有效降低結構噪聲,降噪水平約10dB(A)。減振基礎適用于磨煤機、球磨機、破碎機、各類風機、泵類等設備噪聲的控制。管道系統(tǒng)減振處理宜選用彈性連接,降噪水平約5dB(A)。彈性連接適用于泵類和風機等設備噪聲的控制,風機宜采用防火帆布接頭或彈性橡膠軟管,并采用彈性支吊架進行隔振安裝。泵類等宜采用具有足夠承壓、耐溫性能的橡膠軟管或軟接頭(避震喉);輸送介質溫度過高、壓力過大的管道系統(tǒng),宜采用金屬軟管。
 
  6.4固體廢物治理技術
 
  6.4.1資源化利用技術6.4.1.1粉煤灰綜合利用主要包括生產粉煤灰水泥、粉煤灰磚、建筑砌塊、混凝土摻料、道路路基處理等。
 
  6.4.1.2脫硫石膏綜合利用主要包括水泥緩凝劑、制作石膏板、礦井回填材料及改良土壤等。
 
  6.4.1.3煙氣循環(huán)流化床法脫硫灰渣主要成分是硫酸鈣和亞硫酸鈣等,具有強堿性和自硬性,主要用于筑路和制磚。
 
  6.4.1.4廢棄濾袋宜優(yōu)先交由有回收利用能力的企業(yè)進行處置,也可采取焚燒、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置。
 
  6.4.2處置技術
 
  6.4.2.1鍋爐排污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設備維修時產生的廢機油、軟化水制備設施產生的失效的離子交換樹脂、煙氣脫硝過程中產生的廢釩鈦系催化劑和廢水處理產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廢水生化處理污泥)等,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廢物處置。
 
  6.4.2.2粉煤灰、脫硫副產物、鍋爐廢水處理污泥等不能綜合利用時,應按照GB18599要求設置專門的貯存和處置場所,如設置灰場。
 
  6.5環(huán)境管理措施6.5.1環(huán)境管理制度企業(yè)應建立健全環(huán)境管理臺賬制度和排污許可執(zhí)行報告制度。
 
  6.5.2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86.5.2.1鍋爐排污單位無組織排放源應根據生產工藝分別明確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行業(yè)排放標準中包含鍋爐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的,依據行業(yè)排放標準確定;無行業(yè)排放標準或者行業(yè)排放標準中不包含鍋爐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的,執(zhí)行表1規(guī)定。
 
  6.5.2.2廢氣收集系統(tǒng)、污染治理設施應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tǒng)或污染治理設施發(fā)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設施應停止運轉,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
 
  6.5.2.3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guī)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6.5.3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監(jiān)管
 
  6.5.3.1企業(yè)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等要求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制定檢維修計劃,并按計劃定期進行檢修、維護和管理,保證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3271、GB8798等標準的要求。
 
  6.5.3.2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宜在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進行,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鍋爐間進行檢查維護,確??煽糠€(wěn)定運行。
 
  6.5.3.3企業(yè)應按照環(huán)境監(jiān)測管理規(guī)定和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采樣口、采樣監(jiān)測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6.5.3.4企業(yè)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huán)境監(jiān)測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建立企業(yè)監(jiān)測制度,制定監(jiān)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huán)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jiān)測,保存原始監(jiān)測記錄,并公布監(jiān)測結果。
 
  6.5.3.5企業(yè)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jiān)控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安裝煙氣排放連續(xù)監(jiān)測系統(tǒng),并與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聯(lián)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7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7.1大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鍋爐排污單位選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時宜綜合考慮許可排放限值、燃料性質、爐型,及實際應用情況等。具體的大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見表2。

 
  7.2水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水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見表3。

 
  7.3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見表4。

 
  7.4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見表5。

 
  原標題:關于征求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工業(yè)鍋爐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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