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是很多地方的污染防治短板,在2020年碧水保衛(wèi)戰(zhàn)收官的關鍵之年,很多地方針對農村生活污水發(fā)布了相關的政策法規(guī)。
近日,河北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印發(fā)《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該地方標準將代替DB13/2171-2015《河北省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并作出了五大修改。
修改1:明確使用范圍
2015年版: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標準適用范圍為處理規(guī)模在5m³/d(含)~500m³/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修改2:新增控制要求
2015年版:第4節(jié)為“一般要求”
《征求意見稿》:第4節(jié)修改為“控制要求”,將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污水再利用途徑、排向城鎮(zhèn)下水道、排向地表水體進行分類。
修改3:修改標準分級
2015年版:
(圖1 2015版標準分級)
《征求意見稿》:取消了農村經濟水平的分類;將原標準一級A、一級B和二級調整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取消了原標準三級限值(具體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可見圖3)
其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不排入地表水體,沒有明確回用對象進行再利用的(例如排入空地自然蒸發(fā)),執(zhí)行三級標準;
排入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執(zhí)行一級標準;
排入GB3838Ⅱ、Ⅲ類水體或GB3097二類海域,執(zhí)行二級標準;
排入GB3838 Ⅳ類、Ⅴ類水體或GB3097 三、四類海域,以及排入水功能區(qū)劃未明確的溝渠、坑塘等水體,執(zhí)行三級標準。
另外,白洋淀流域直排入河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執(zhí)行化學需氧量(COD)≤30 mg/L、氨氮(NH3-N)≤1.5 mg/L、總磷≤0.3 mg/L;直排入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zhí)行化學需氧量(COD)≤20 mg/L、氨氮(NH3-N)≤1.0 mg/L、總磷(以P計)≤0.2 mg/L的限值;其他控制項目按一級標準執(zhí)行。
修改4:調整了水污染物控制項目
2015年版:污染物控制項目共11項,分別為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pH值、化學需氧量(COD)、懸浮物(SS)、氨氮(NH3-N)、總氮(以N計)、總磷(以P計)、動植物油、糞大腸菌群。
《征求意見稿》:為8項控制指標。去掉了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其中其中動植物油指標僅適用于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村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修改5:調整水污染物控制限值
2015年版:
(圖2 2015年版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征求意見稿》:
(圖3 新版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同時增加了排入水功能區(qū)劃未明確的溝渠、坑塘等水體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規(guī)定了白洋淀流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明確各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在進行監(jiān)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檢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huán)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相關資料下載:河北《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整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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