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有色金屬進行了一系列規(guī)定,如行業(yè)關心的夾雜物問題也進行了明確表述:
廢有色金屬中應限制其他夾雜物(包括木廢料、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玻璃、粒徑不大于2mm的粉狀物等廢物)的混入,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有色金屬總重量的1%,其中夾雜和沾染的粒徑不大于2 mm的粉狀物(灰塵、污泥、結(jié)晶鹽、金屬氧化物、纖維末等)的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有色金屬重量的0.1%
本標準規(guī)定了進口廢有色金屬的環(huán)境保護控制要求。
本標準是進口固體廢物環(huán)境保護系列控制標準之一,適用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有關廢有色金屬的進口管理。
本標準首次發(fā)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但并未標明具體的發(fā)布、實施日期。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嚴格限制固體廢物進口,控制由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有色金屬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guī)定了進口廢有色金屬的環(huán)境保護控制要求。
本標準是進口固體廢物環(huán)境保護系列控制標準之一,適用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有關廢有色金屬的進口管理。
本標準首次發(fā)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nèi)容:
——增加了廢有色金屬進口管理的固體廢物名稱;
——增加了進口廢有色金屬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值的要求;
——調(diào)整了危險廢物控制要求;
——加嚴了一般夾雜物及其中粉狀物的控制要求;
——修改了檢驗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huán)境保護控制標準—廢有色金屬》(GB 16487.7—2005)廢止。
本標準由環(huán)境保護部土壤環(huán)境管理司、科技標準司組織修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huán)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環(huán)境保護部20□□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huán)境保護部解釋。
4.3廢有色金屬中應嚴格限制下列夾雜物的混入,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有色金屬重量的0.01%。
a)密閉容器;
b)《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物;
c)依據(jù)GB 5085.1~GB 5085.6鑒別標準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其他危險廢物。
4.4 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廢有色金屬中應限制其他夾雜物(包括木廢料、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玻璃、粒徑不大于2mm的粉狀物等廢物)的混入,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有色金屬總重量的1%,其中夾雜和沾染的粒徑不大于2 mm的粉狀物(灰塵、污泥、結(jié)晶鹽、金屬氧化物、纖維末等)的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有色金屬重量的0.1%(但符合4.3條要求的除外)。
5檢驗
5.1本標準檢驗采取隨機抽樣檢驗的方式,對集裝箱裝運的進口廢物采取開箱、掏箱、拆包/捆、分揀的檢驗方法,對散裝海運的進口廢物采取開艙查驗和落地檢驗的方法,對散裝陸運的進口廢物采取開箱查驗和落地檢驗的方法,必要時送實驗室進行檢測(包括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危險特性等)。隨機抽樣檢驗的結(jié)果作為整批貨物檢驗結(jié)果。
5.2本標準4.1條的檢驗按照SN/0570規(guī)定執(zhí)行。
5.3本標準4.3c)條按照GB 5085.1~GB 5085.6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5.4本標準其他條款的檢驗按照SN/T 1791.9規(guī)定執(zhí)行。
來源:中國再生金屬 作者:CM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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